11月20日下午,冠军白菜策略网经济法学科在兴文楼澍泽报告厅举办了以“网络直播营销中的法律问题探讨”为主题的学术沙龙。刘武朝教授、胡兰玲教授、朱沛智副教授以及部分研究生参加了本次沙龙。
本次学术沙龙主要包括主题发言、自由讨论和总结点评三个部分。
首先,温如菲、贾振宇、张秀霞、王一然同学各自进行主题发言。
温如菲以一则快手直播间宣传维C咀嚼片涉嫌夸大效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而被市监局行政罚款45万元的案例谈起,引出在快手直播间为自己实体店带货的行为构成商业广告还是商业宣传、直播间有无抗辩事由的问题。接着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下文简称反法)及司法解释、《广告法》的规定得出:直播间主播带货的行为属于商业宣传,同时明确商业宣传包含广告。直播间运营主体需对虚假宣传承担责任,本案只涉及行政处罚的承担。最后总结网络直播营销中应注意的风险。
针对她的发言,刘武朝教授提出了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商业宣传与广告之间的关系为何;二是若二者是包含关系,则会引发法律适用竞合。胡兰玲教授认为,广告性质是要约邀请,卖货是要约,在实际中监管部门发生法律适用错误的概率不高。
接下来贾振宇以“网络直播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主题发言。他首先介绍了网络直播带货的概念、性质和类型。重点论证网络直播带货的广告属性,并且存在两种模式: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员工自行带货销售模式、品牌合作模式。随后,他对两种带货模式下直播者要不要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进行探讨。他认为,在员工带货模式下,直播者要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品牌合作模式中,直播者特定情形下要赔,大多数情况下不赔。最后,他以欧莱雅案为例论证直播中的价格承诺不宜认定为虚假宣传。
刘武朝教授指出,网络直播过程中涉及的主体和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需要界定清楚。对于责任承担,要明确讨论的是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中商家承担赔偿责任还是惩罚性赔偿责任,其他主体如主播,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依据什么法律。胡兰玲教授认为,思考问题的角度不同得出的结果不同,这里探讨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就要从消费者维权角度思考要点,而不是监管部门的角度。
张秀霞以“广告法视野下公益直播营销的法律问题探究”为主题,首先从公益直播营销的模式展开,介绍了公务人员和官方媒体两种直播带货模式。随后,她探讨了公益直播的法律属性,将网络直播营销与商业广告进行了区分,介绍了公益直播营销中公益主播的法律身份问题,认为将其界定广告代言人存在障碍。最后,她指出,由于新业态下主播身份的多元性,导致广告法遵循的“主体-行为-责任”规制框架失灵,应探求一种功能性责任认定方式来追究主播责任。
刘武朝教授指出,官员带货是目前比较常见的一种现象,但政府官员对经济进行干预的职权边界如何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在学理上是否会引发不公平竞争亦值得讨论。
王一然以“反垄断视域下的网络直播营销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为主题进行发言,她以“双十一”期间大主播与商家进行最低价协议,要求商家给其直播间全网最低价,并在一定时期内进行价格锁定的事例切入,从网络直播营销行为以及相关主体身份性质的分析入手,对相关市场界定、大主播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是否具有垄断行为几方面进行分析,认为大主播与商家锁定最低价的行为会损害消费者选择权,反噬平台及供应商,不利于行业整体发展,应将头部主播及主播服务机构纳入反垄断调查范围。
刘武朝教授指出,需要明确反垄断针对的主体,确定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确定相关市场,分析其在市场上有无支配地位,才能进入反垄断法视野。如果提供的是服务,需考虑服务有无替代性,还需要进一步细分带货品类相关市场。朱沛智副教授认为,商家与MCN之间的合同关系类似于承揽合同关系,这个关系需要定位清楚才能进一步讨论。
互动提问环节,在场同学积极踊跃的发表观点、向发言人提出疑问。针对温如菲的主题发言,武红秀认为,相较于反法,广告法是特别法,发生竞合理应优先适用广告法,所以本案中应当区分虚假广告与虚假宣传。本案中是推介行为针对特定受众,属于虚假宣传。针对贾振宇讲的虚假宣传问题,崔寅荻认为,应先认定品牌合作模式下主播的主体身份是广告代言人还是广告经营者,再考虑责任承担问题。针对王一然的发言,赵雨潇从公务人员推荐特定地域和特定品牌的商品可能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和强制消费可能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角度进行了补充。吴玉洁认为,公务人员因其职务涉及政府公信力,可以进行宣传,但不能进行带货,需要考虑官员直播带货是否是合法行为。关心同学针对王一然的发言认为,主播不符合经营者的特征,根据《反垄断法》对经营者的定义,经营者应是从事商品经营或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主体,但主播服务的对象不是消费者,而是商家。
最后,由老师对本次学术沙龙做总结性点评。刘武朝教授认为,本次沙龙举办总体成功,发言的同学值得肯定,并指出研究生要注重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的训练,形成思考法律问题的框架,以后也应多举办类似活动,希望同学们积极参与多做交流。